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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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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未来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未来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FUTURES STUDIES,缩写为CS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未来研究的科学工作者和研究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来研究科学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研究中国和世界未来发展前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人类进步事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球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未来研究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有效地促进未来研究学科的发展与交流;

(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三)进行预测研究和咨询、技术评估和决策分析活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未来研究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人员培训工作,促进我国未来研究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举办科技、经济、教育、环保等未来与发展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以及相关学术书刊、资料、音像制品;

(六)开展未来研究的宣传普及工作,普及未来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

(七)经政府部门批准,举荐人才;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有关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有关工作;

(十)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从事与未来学相关领域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与学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经济、管理、企业人员等及热心我国未来学事业的人员。

2.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与未来研究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3.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未来学研究领域相关,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育、国民经济、生产、设计、金融、旅游等类型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以及热心我国未来研究事业,愿意为未来学研究及学会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有关单位或机构。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学生会员

享有普通会员的第2、3、4、5条权利。

3.外籍会员

(1)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科普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3)不得担任学会负责人;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次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5.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十四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行学术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无特殊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十四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三十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七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四十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十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四十三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一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 本会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